铁路旅客身份的界定
在铁路旅客损害赔偿中,赔偿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因此,确定受害人的身份是否属于旅客身份十分重要。根据《铁路运输旅客损害赔偿规定》的相关规定,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乘车的儿童。
一般情况下,身高超过1.1cm的人员均应购买车票,因此对于旅客身份的认定主要依靠有效票据。但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旅客无票乘车、车票丢失、持站台票进站上车、越级乘车、超程乘车的情形,应如何界定旅客身份呢?铁路运输企业属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1、无票进站乘车旅客情况下旅客身份的界定
乘客虽然无票但经过铁路管理工作人员同意进站上车的,则表明铁路运输企业同意了旅客的邀约,即构成承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此时,乘客属于事实旅客。同时,让无票旅客先上车再补票的也表明铁路同意其要约,铁路运输合同成立。铁路运输合同成立,如果出现铁路运输事故照成乘车人损害的,应当按照铁路运输合同进行赔偿。
当然,乘客持伪造或涂改、失效的车票,属于无效合同,发生铁路运输事故,铁路运输企业不成但赔偿责任。
2、车票丢失情况下的旅客身份界定
乘客车票丢失时,应另行购票。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3条旅的规定,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由于乘客已经补票,即铁路运输合同成立,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铁路运输合同保护。
3、持站台票进站上车的旅客身份界定
持站台票的旅客,根据规定只能进站不能上车,持站台票的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形成了特殊的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中的未列明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未列名合同参照相似的合同规定处理。因此,持站台票的旅客形成的合同关系,应参照持票旅客的相关规定处理。
4、越级乘车的旅客身份界定
在铁路运输中,分为卧铺、软座、硬座、站票等不同票据,有的铁路车厢还有等级之分。对于越级乘车的旅客,即其享有的服务与原票记载的服务内容不同,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要求乘车人补交二者之间的差价,或要求乘车人返货其等级乘车。
5、超程乘车人员的旅客身份界定
对于超程乘车人员,根据《铁路法》的规定,铁路运输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下车或补票。如果在补票之前发生铁路事故,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超程乘车人员的超程行为违反双方的运输合同规定,构成违约,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其身份上属于非旅客性质,铁路运输企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